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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执8号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荥经县顺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方述、邓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荥经县顺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方述,邓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执8号

申请执行人: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

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莉,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荥经县顺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

法定代表人:陈方述。

被执行人:陈方述,男,汉族,生于1942年7月5日,住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

被执行人:邓刚,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3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雅民初字第54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荥经县顺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方述、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荥经县顺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方述、邓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荥经县顺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或实施其他处分的行为。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文执行员  张 耿执行员  苟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苟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