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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867号

张莉辉与冯晓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莉辉,冯晓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867号申请执行人张莉辉。被执行人冯晓鸿。张莉辉与冯晓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莉辉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313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晓鸿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张莉辉发现被执行人冯晓鸿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