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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4民初63号

谭宝臣诉被告韩殿绪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宝臣,韩殿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4民初63号原告谭宝臣,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韩殿旭,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宝臣诉被告韩殿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宝臣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宝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宝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谭宝臣承担。

审判员  刘丽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