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4民初63号原告谭宝臣,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韩殿旭,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宝臣诉被告韩殿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宝臣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宝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宝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谭宝臣承担。
审判员 刘丽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