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389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志平,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倪某名下位于大亚湾区澳头街道办天悦龙庭X栋X单元XXXX号房(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地第33XX**号)的产权,查封价值以180000元为限,并提供了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倪某名下位于大亚湾区澳头街道办天悦龙庭X栋X单元XXXX号房(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地第33CXXXXX**号)的产权,查封价值以18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转让或做其它形式的处分。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15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判长 罗亚鵃
审判员 薛银标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丹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