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982号
原告:邢某。
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且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判员 王润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荣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