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463号申请执行人黄豫宛,女,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刘法志,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85号省注协大厦十一层。法定代表人陈富友。黄豫宛诉刘法志、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8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法志、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豫宛于2017年5月16日向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6463号案件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尧
审 判 员 朱智勇
审 判 员 刘 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红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