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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321号

杨柳与李雪东、曲胜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柳,李雪东,曲胜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杨柳。被执行人李雪东,男,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十四委***组。被执行人曲胜广。杨柳申请李雪东、曲胜广责令退赔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柳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雪东、曲胜广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亦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李雪东退赔杨柳人民币2万元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洪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