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李双林被执行人郝杰李双林与郝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通民终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国盛
审判员 :吴高峰
审判员 :陈亚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