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王燕伟,男,生于1978年3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贾小强,男,生于1989年6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彦竹,女,生于1992年2月1日,汉族。
原告王燕伟与被告贾小强、陈彦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江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由被告贾小强、陈彦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王燕伟鱼款54396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燕伟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贾小强、陈彦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公告送达期满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421执1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伟执行员 褚晓勇执行员 邹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