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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执字第213号

张兵玲、湘潭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兵玲,湘潭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张兵玲,女,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湘潭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中天家居广场办公楼六楼)。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该公司董经理。张兵玲与湘潭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潭仲裁字第1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湘潭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义务,张兵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他人,暂不能过户,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执行案件暂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本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可随时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潭仲裁字第13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雄

审判员  张雪峰

审判员  肖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军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