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凤英。
申请执行人:袁洁。
申请执行人:袁寅龙。
被执行人:郑国良。本院在执行(2015)丽龙商初字第408号刘凤英、袁洁、袁寅龙与郑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16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先予以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3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瞿 一 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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