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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3164号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与浙江诸暨凯杰机械有限公司、陈松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浙江诸暨凯杰机械有限公司,陈松校,傅永华,屠东良,黄何娣,陈仕忠,陈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316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住所地:诸暨市。

负责人:蒋昌,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诸暨凯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组织机械代码:58901607-1。

法定代表人:陈松校。

被执行人:陈松校。

被执行人:傅永华。

被执行人:屠东良,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枫桥镇屠家坞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5********。

被执行人:黄何娣,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盛厚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6********。

被执行人:陈仕忠。

被执行人:陈杏娟。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诸暨凯杰机械有限公司、陈松校、傅永华、屠东良、黄何娣、陈仕忠、陈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4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4493.5元,执行费18307.89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余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3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