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920号申请执行人许勇侠被执行人苏林英被执行人何恒许勇侠与苏林英、何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林英、何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勇侠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林英、何恒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林英、何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勇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林英、何恒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勇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锋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庞士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