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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741-1号

原告宋过洲与被告张高文,刘顺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741-1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锦阳路中段。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耀州区董家河镇。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耀州区董家河镇。本院在审理宋某某诉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张某某陕BV58**小型轿车车籍。经审查,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禁止对陕BV58**小型越野车进行交易、买卖、赠与、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红艳

审 判 员  李晓明

人民陪审员  李百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穆军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