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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827号

02郑小敏,冯勇沛与郑虹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小敏,冯勇沛,郑虹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827号原告郑小敏,女。原告冯勇沛,男。被告郑虹园,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敏、冯勇沛诉被告郑虹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敏、冯勇沛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查封登记在被告郑虹园名下位于xx恩平碧桂园xx街xx号(产权证号:**)的房屋,担保人郑小敏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恩平市xx号xx号(产权证号:**)、xx号(产权证号:**)的车位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敏、冯勇沛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卢健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洁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