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527号之一原告江苏天成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创业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吴亚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东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芬,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江南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升光路1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成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江南中空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成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成镀膜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成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1861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81元,由原告江苏天成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