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赵宇豪被执行人陈另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006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另飞(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另飞(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另飞(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另飞(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缪哈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