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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02544号

湖南景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默鸿汽车运动赛车文化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景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默鸿汽车运动赛车文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254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景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默鸿汽车运动赛车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景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默鸿汽车运动赛车文化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5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默鸿汽车运动赛车文化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景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款709100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履行22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默鸿汽车运动赛车文化有限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25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湖南默鸿汽车运动赛车文化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隋志伟

代理

审判员  龚洪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但是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