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丛培业,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四方路,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丛培业、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丛培业已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依据(2015)威环商初字第6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被执行人丛培业位于威海仁泰旅游度假花园***号***室房产的强制措施,亦应予以解除。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被执行人丛培业位于威海仁泰旅游度假花园2号306室的查封(预售合同号:2007000933)。
二、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610元,由被执行人丛培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晓玉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鲁1002执1226号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丛培业、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协助办理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被执行人丛培业位于威海仁泰旅游度假花园2号306室的查封(预售合同号:2007000933)。附(2016)鲁1002执122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黄晓玉。联系电话:530****。
二O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联系电话:530****联系人:黄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