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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167号

崔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167号原告崔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闫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崔某某诉闫某某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未经法院允许,自动离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