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167号原告崔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闫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崔某某诉闫某某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未经法院允许,自动离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
崔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167号原告崔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闫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崔某某诉闫某某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未经法院允许,自动离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