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709号

李振福与拓利芳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福,拓利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70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福,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拓利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2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拓利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1566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元,执行费2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