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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728号

崔XX诉王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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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民初728号原告XX,被告王XX,男,原告崔XX与被告王云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福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艳、被告王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艳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在加格达奇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婚生女王佳璇当时九岁,由于原告没有工作,女儿抚养权给了被告王云飞。现在,王云飞已经再婚,婚��女王佳璇的成长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婚生女王佳璇已经从齐齐哈尔市转到原告处上学,因此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归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王云飞每月按工资的30%支付抚养费。

被告王云飞辩称,原告崔艳起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其已经尽到了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崔艳的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艳与被告王云飞于2012年6月19日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女王佳璇(2003年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王云飞抚养。被告王云飞于2013年再婚。诉讼中王佳璇要求与原告崔艳共同生活。庭审中被告王云飞自认每月工资2800.00元-2900.00元左右。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生女王佳璇随被告王云飞共同生活的环境已经发生变化,且婚��女王佳璇已经超过十周岁,其随原告崔艳共同生活的意愿应予尊重,原告崔艳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云飞应当给付相应的子女抚养费,根据其庭审中自认的收入情况,酌定子女抚养费为700.00元/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婚生女王佳璇归原告崔艳抚养,被告王云飞自2016年6月1日起支付子女抚养费700.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若18周岁时未高中毕业,至其高中毕业时止。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王云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福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