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10号申请执行人王锁成,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被执行人武喜林,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王锁成与被执行人武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后,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中有存款19000元,我院已将该款扣划到申请执行人帐户,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