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30执10号

王锁成与武喜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锁成,武喜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10号申请执行人王锁成,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被执行人武喜林,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王锁成与被执行人武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后,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中有存款19000元,我院已将该款扣划到申请执行人帐户,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