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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民终30号

上诉人交巴杰与被上诉人桑杰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巴杰,桑杰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交巴杰,女,藏族,住青海省同仁县双朋西乡。委托代理人吾毛友,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杰卡,男,藏族,住青海省同仁县双朋西乡。委托代理人信海青,黄南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交巴杰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同仁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1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交巴杰又以其所主张的诉求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交巴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交巴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交巴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扎西措毛

审判员 段 双 庆

审判员 拉 毛 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勇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