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交巴杰,女,藏族,住青海省同仁县双朋西乡。委托代理人吾毛友,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杰卡,男,藏族,住青海省同仁县双朋西乡。委托代理人信海青,黄南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交巴杰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同仁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1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交巴杰又以其所主张的诉求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交巴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交巴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交巴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扎西措毛
审判员 段 双 庆
审判员 拉 毛 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勇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