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刑初587号本院2016年5月30日对被告人覃扬震盗窃一案作出的(2016)沪0107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被告人覃杨震”应为“被告人覃扬震”。
审判员 董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轶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刑初587号本院2016年5月30日对被告人覃扬震盗窃一案作出的(2016)沪0107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被告人覃杨震”应为“被告人覃扬震”。
审判员 董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轶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