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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3执59号

曹茂英与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茂英,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曹茂英,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身份证号码:43282619580910XXXX。被执行人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住所:阳山县。

法定代表人:赖小洪。申请执行人曹茂英诉被执行人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阳法七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23执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志卫

审判员  周庆云

审判员  陈永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卫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