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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96号之一

魏石林与程智屏、吴明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石林,程智屏,吴明霞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96号之一

原告:魏石林,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程智屏,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吴明霞,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2015年10月23日,原告魏石林与被告程智屏、吴明霞达成调解,现原告魏石林提出书面申请,认为被告程智屏、吴明霞已全部履行调解协议,要求解除对被告程智屏、吴明霞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程智屏、吴明霞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 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卫志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