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包革命,住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李长斌与包革命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右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包革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长斌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包革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存款、车辆、房产、股票,被执行人无可共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包革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长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包革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长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右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