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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9092号

原告陕西东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曼地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东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曼地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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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9092号原告陕西东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豁口村东。注册号610000100027347。法定代表人杜东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胜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中路113号雅荷花园C12-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0866D。法定代表人武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宏斌,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该公司。第三人陕西曼地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央区北二环东段杨家庄225号。注册号610000100026385。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曼地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东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东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9457元,其余29457元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张 彦

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

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