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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629号

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莫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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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5民初629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王昌谊。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汤向阳。

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海业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昌谊,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XX年办理结婚登记,XX年XX月XX日生一子,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在台儿庄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两个月后在被告欺骗下又同居生活,XX年XX月XX日生一女。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办理了复婚手续。婚后因被告有第三者致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经常吵架。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辩称,一、被告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女应某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生下女儿两个月后即离家出走,对��女不管不问,原告要求抚养符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生活。即母方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的规定;原告的哥哥去世,嫂嫂丢弃其女离家出走,该女寄养在被告处,户口安在被告的户籍上,现被原告带走,如果婚生女再由原告抚养,原告更无能为力。

三、依法分割原告拿走的黄金项链及现金1.9万元,由原告补偿被告2.7万元。

四、大车所有权取得时间为XX年XX月份,所有权人为陈某,即便原告有所有权也属于个人财产,小车所有权取得时间为XX年XX月XX日,已被离婚协议确定为个人财产,现已抵押给张某了。庭审中被告所说两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夫妻关系。

五、原被告有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XX年办理结婚登记,XX年XX月XX日生一子。XX年XX月XX日,原告的侄女以被告长女名义登记在被告户籍,现被原告领走。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在台儿庄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原被告又同居生活,XX年XX月XX日生一女。两婚生子女现都在被告处生活。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办理了复婚手续。小型轿车鲁D登记车主为被告,已被案外人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查封。枣庄峄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证明:鲁D车辆挂靠我处,陈某是实际所有权人,该车是分期贷款,已在我处抵押,车辆登记时间为XX年XX月份。原告不认可存在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故原告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不尽抚养义务,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但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共同债务财产分割,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数额是多少,是否存在清偿等情况应由债权人通过主张来进行确定,待确定共同债务的数额后再行分割较为合宜;原告主张分割的小车及大车已被查封或抵押,且原告也无证据证实被告所享大车的份额,因此,可待案外人主张债权清偿有剩余后再行主张分割;被告基于项链等要求原告补偿,但被告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李某抚养,婚生女由原告莫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驳回原告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