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莲,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被执行人薛三小,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梅梅,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秀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2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薛三小、刘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三小、刘梅梅偿还申请执行人杨秀莲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3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小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