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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73号

杨秀连与薛三小、刘梅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秀莲,薛三小,刘梅梅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莲,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被执行人薛三小,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梅梅,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秀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2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薛三小、刘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三小、刘梅梅偿还申请执行人杨秀莲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3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小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