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1084号
原告:郭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郭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刘亚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