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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1084号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1084号

原告:郭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郭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刘亚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