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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执83号

杨德生与王晓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德生,王晓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8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杨德生,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晓锋,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德生与王晓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做出的(2014)木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德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8093.05元,申请执行费3471元,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4)木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长 庚

审判员 塔依尔江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