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37号
原告:东营市昊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国信,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书平,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孚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明革,董事长。
被告:胜利油田胜工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明革,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侯玉玮,山东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龙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昊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孚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工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薛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昊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东营孚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东营市昊顺商贸有限公司基于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昊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8元,由原告东营市昊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燕兆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