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赵存军。被执行人赵传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存军与被执行人赵传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传正无银行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东
审判员 冯建伟
审判员 卢晓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