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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702号

丁丰伦与青岛玛丽有限公司因劳动 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丰梅,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702号申请执行人丁丰梅,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华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丰伦与被执行人青岛玛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11048号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48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正在评估审计中。现无其他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7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庆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