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8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
法定代表人:万磊,行长。
委托代理人:毕吉文,男,该行职员,住该行。
被执行人:胶南市粮油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宝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胶南市泊里粮油综合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封福荣,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与被执行人胶南市粮油总公司、胶南市泊里粮油综合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商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32133.1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案经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8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