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8执6691号

朱文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文胜,李宏彬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6691号

申请执行人:朱文胜,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宏彬,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朱文胜与李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丽 军

审判员 孟 凯 锋

审判员 ���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