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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民初101号

陆丽群与牙韩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丽群,牙韩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101号原告陆丽群。被告牙韩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丽群与被告牙韩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丽群负担。

审 判 长  覃建康

代理

审判员  韦 彪

人民陪审员  韦英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韦福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