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101号原告陆丽群。被告牙韩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丽群与被告牙韩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丽群负担。
审 判 长 覃建康
代理
审判员 韦 彪
人民陪审员 韦英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韦福珍 百度搜索“”
陆丽群与牙韩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101号原告陆丽群。被告牙韩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丽群与被告牙韩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丽群负担。
审 判 长 覃建康
代理
审判员 韦 彪
人民陪审员 韦英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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