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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982号

苏九勋与巨野庄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九勋,巨野庄讯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982号申请执行人苏九勋,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巨野庄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游精金,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苏九勋与被执行人巨野庄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随后被执行人巨野庄讯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继金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