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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566号

刘高明与被告周昌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某明,周某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566号

原告:刘某明,男,1963年6月19日,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被告:周某骞,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明与被告周某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处分权利,并不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明负担。

审判员  彭星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