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670号
原告:王祥永,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吉林市虹业法律服务所。
被告:康文静,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王国辉,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永与被告康文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祥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光
代理
审判员 唐雪莲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