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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670号

王祥永与康文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祥永,康文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670号

原告:王祥永,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吉林市虹业法律服务所。

被告:康文静,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王国辉,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永与被告康文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祥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光

代理

审判员  唐雪莲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