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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民初40号

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与田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田玉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40号原告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法定代表人胡志国,经理。被告田玉波,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以无法提供被告田玉波的准确住址为由,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秀丽

审 判 员  文 文

代理

审判员  沃 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安继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