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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210号

汤原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原县华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汤原县华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强,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敏,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祥,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汤原县华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汤民商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计 忱

代理

审判员 孙 彬

代理

审判员 李洪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 员代 文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