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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109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立富,裴美华,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1091号申请人宋立富,男,1960年7月1生,汉族,住张店区马尚镇东南村1组80号。被执行人裴美华,女,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建业城市花园26-3-101室。被执行人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鲁中建筑商城。本院在执行宋立富诉裴美华、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1091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