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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874号

唐莹莹与成都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莹莹,成都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唐莹莹。被执行人成都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尧达,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莹莹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成都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唐莹莹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同时给付唐莹莹工资7200元、未休年假工资575元、回笼款提成30571元,合计38346元。执行过程中,成都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根据(2015)眉东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唐莹莹应返还自己多支付的工资9600元,请求在本案中品迭处理。现成都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已实际给付唐莹莹品迭后的各项款项28746元,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33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何利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彭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