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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00125号

黄佳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佳丽,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00125号

申请执行人:黄佳丽。

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肥东新城开发区团结路与金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百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佳丽与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由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林志

审 判 员  阮全民

代理

审判员  李光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