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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他62-2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大汉足浴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大汉足浴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他62-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李宁君,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大汉足浴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大汉足浴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罚字[2014]05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728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罚款2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故冻结10673.33元,账号为129905011910801。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土地登记情况已查询完毕,均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查询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予以认可,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他6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薇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