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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刑初199号

林某、梁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约网友李某某一起住进南宁市兴宁区明秀路美泉舒适酒店,2016年1月21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趁李某洗澡之际将其放在枕头下的金色iphone6手机盗走并于当日下午将该手机卖给被告人梁某。被告人梁某明知是被告人林某偷来的手机,仍然在免除以前被告人林某所欠300元债务的情况下以1800元人民币的交易价格购买了该手机。经鉴定,被盗的金色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3465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2日将被告人林某、梁某抓获归案,并将涉案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四份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二份户籍证明、被告人林某、梁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林某、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二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7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瑞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开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