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167号原告张颖红,女,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包福成,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阿尔本格勒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红诉被告包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颖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颖红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颖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颖红承担。
审判员 陶 克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白玉荣 微信公众号“”